什麼囚犯要戴帽子
㈠ 為什麼現在的犯人在判刑時候要穿一套白色衣服跟口罩
這是囚服。這樣做為的是更好的管理囚犯,讓他們無處可逃。這種做法已經是有很長的歷史了,不足為奇。
㈡ 上到王宮貴族下到勞動人民的歐洲人,為何都喜歡戴帽子
帽子文化在歐洲有著很長的歷史傳統,在一些歐洲的影視劇中,紳士貴婦們出門一定會戴著帽子,直至到現今在一些比較隆重的場合中,歐洲人還是像以前的紳士貴婦那樣講究戴帽子的,像英國最著名的皇家賽馬會,每一年賽馬會上人們都會戴著各式各樣的帽子,因為在歐洲文化中,帽子是一種權力地位的象徵。
盡管現在帽子在歐洲慢慢地變成了日常的搭配,但在一些重要的傳統場合人們還是會講究這個文化風俗,所以帽子在西方文化中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帽子不僅是紳士和淑女氣質的襯托,更是身份地位的象徵。
㈢ 為什麼男的囚犯要剃光頭,而女的囚犯不要
剃光頭原本是古代的一種刑罰,稱作為髡刑,因為古時候男子以長發為美,而且有「身體發膚授之於父母」的說法,所以對於頭發相當重視。
囚犯剃光頭是國內監獄長期以來一種不成文的管理規定。因為這不僅便於監獄管理(如衛生、防止頭發里藏物品),而且很容易區分。一旦有囚犯逃跑,抓捕時很容易識別和發現目標,即便罪犯戴上假發偽裝也很容易被識破。
留光頭和服刑一樣,體現了囚犯的一種懲罰,警戒他們以後不得再從事犯罪活動。對囚犯的「人文關懷」並不體現在留不留光頭上,而應該切實關心他們的改造活動,凈化其心靈,並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的生活。
㈣ 在一個監獄,有四名重犯,他們都要處死刑,但監獄長給他們一次重生的機會,監獄長分別給他們帶上一頂帽子
若第2和3個是同顏色,則第4人說出。這個原因不多說了。若第2和第3不同顏色,則第3個人說出。因為這個情況下第四個人由於前面兩個顏色不一樣,無法分辨自己的顏色,所以這時候會有個大家都不知道自己顏色的停頓過程。在這個過程里,第三個人就會知道:第四個人不知道他自己顏色。這就說明我跟前面那人的顏色不一樣
㈤ 在歐洲有什麼社會地位的人才能戴帽子,帽子有什麼作用
歷史上,帽子一直是西方文化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歐洲所謂的紳士貴婦,出門都會戴上帽子。
而這個也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英國的天氣潮濕陰霾,雨稀稀拉拉的下個不停,但是又是那種不大不小,打傘又僑情了點,而不下雨的時候太陽又很大,紫外線強,很容易曬黑,那時的女士們都要保持白皙肌膚,所以每日預備一頂帽子,遮風擋雨擋陽光也當然是正事了。這樣就使得英國的帽子在材質上和法國選的就不太一樣了,樣子都很優雅和莊重。而法蘭西的天空,陽光都很燦爛,又受到洛可可風格的影響,帽子的造型更加藝術性,材質更輕薄。
當然,帽子在西方文化中也有著許多象徵意義,在歐洲的很多國家中,抬手撫摸帽子也是值得鼓勵的做法,因為那樣做會給屬自己帶來幸福。但是,如果不小心把帽子翻了個底兒朝天,那就不妙了,因為那預兆著在一天中會遇到很多倒霉事。
㈥ 看守所服刑人員可以戴帽子嗎
當然可以,最基本的人權問題。
㈦ 歐洲人為什麼這么喜歡戴帽子
因為文化的不同,在歐洲,帽子是一種權利和地位的象徵。特別是在古羅馬時期,帽子代表著等級身份的不同。當時的國王戴金制皇冠,囚犯戴紙帽子,黃色帽子代表破產的人,公民戴暗色帽子等等,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雖然帽子的作用比較小,但是帽子除了禦寒保暖以及美觀之外,在很多重要的場合都需要帽子作為配飾。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帽子一直都是歐洲人出行的必備物品。同時也因為帽子的使用,歐洲人在日常的穿搭中,可以作為裝飾品來使用。女性戴上帽子的話,就會顯得比較柔美,而男性戴上帽子的話,則是會顯得比較紳士。
而且帽子的實用性也是比較強的,在古代的歐洲,因為期間發生了很長一段時間的黑死病。在黑死病發生之後,歐洲人幾乎是不怎麼洗澡的。而空氣中的灰塵就會很容易沾染到頭發上,因此當時的歐洲人便會戴上帽子,來抵擋灰塵。
㈧ 古代犯人斬首時。都是雙手反綁,帶著腳鐐,跪在地上的嗎
斬首是古代執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先秦時的死刑有車裂、斬、殺等名目,但那時的斬不是斬首,而是斬腰。執行時,囚犯的身體伏在「椹質」上,劊子手用巨斧砍斷其腰(參見本書《腰斬》)。所以,「斬」字用「車」作部首,是取和車裂同樣將人處死的意思,偏旁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時用斧不用刀。秦以前也有人把割頭處死的做法,那叫「殺」。秦以後,逐漸把「斬」引申為廣義的殺,殺頭的刑罰便叫做斬首。
秦漢時的死刑有斬、梟首和棄市,其實都是沾手。區別是,梟首是斬首後把人頭懸掛在高竿上示眾,棄市是指將囚犯在鬧市處死;執行其他死刑(如絞、車裂等)後再把頭割下來懸掛示眾也叫梟首,在鬧市執行其他死刑也叫棄市(如三國時曹魏的死刑中,棄市為絞刑)。漢和三國時使用得較多的是斬首,如諸葛亮揮淚斬馬謖就是斬首。後魏時死刑叫做「大辟」(這是沿用先秦時的名詞),包括腰斬、殊死和棄市三種,其中的殊死就是斬首。後隋代起直到明清,都正式把斬首列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處罰的程度在凌遲和絞刑之間。斬首作為一種官方正式執行的死刑,在清亡後才被槍斃所代替。
古代被判為斬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罰犯(如欽定要犯)或在非常時期(如戰爭中)應立即處決之外,一般經有司備案審理並報請朝廷批准判為斬罪的犯人都要在獄中關押,到一定的時候才能處決。執行死刑的時間,從古至清都定在秋後。《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說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殺之氣,此時行刑,正是順應天道肅殺之威,所以《禮記·月令》篇說:「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繕囹圄,具桎梏,……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歷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行刑的具體月份,各代的規定稍有差別。西漢時規定在十月以至臘月間,一到立春就決不能再執行死刑。明代規定執行死刑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後至秋分以前處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規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間處決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規定,在大祭日、致齊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的,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霽,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的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是通例。古代史籍記載及小說戲曲中的描寫都是這樣。如清初朱素臣的傳奇《未央天》寫書生米新圖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來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七日,時辰是寅時三刻,這是符合明代刑法規定的,因此監斬官必須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於米新圖冤情重大感動了上天,這天夜裡天一直不亮,直到打過九更,朝廷派來復查此案的官員趕到,救了米新圖的性命。京劇《九更天》就是根據這個傳奇改編的,劇中情節反映了古代關於行刑時間的規定。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市進行,這即是《禮記·王制》篇所說的「刑人於市,興眾棄之」的意思。對某一城市來說,行刑的地點有時是固定的,有時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斬人,常在菜市口。有據傳說,清代蘇州斬人常在五故天亮時,在平時較繁華的街道上執行。市民得知要在這街上殺人,都事先出錢賄賂劊子手,如果誰家不出錢或出錢教少,劊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鋪前面行刑,這家人就會覺得十分晦氣。
執行斬首必須有監斬官,這也是自春秋時就有的成規。《周禮·大司寇》所說的「蒞戮」,就是後世所說的監斬。《左傳·隱公四年》所記「衛人使右宰丑蒞殺州吁於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於陳」這右宰丑和獳羊肩充當的就是監斬官的角色。監斬官可以由原審理此案的官員擔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別的官員擔任。監斬官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把囚犯從監中提出來,帶往刑場,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規定。如南北朝陳時規定,死囚將被處決,押送時要乘露車(車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現在所謂的敞篷車),戴三械(即項械、手械、足械),加壺手,到達刑場後去掉手械及壺手,時辰一到即行刑。古時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書寫在手械上,讓人們一目瞭然,周朝時就有這規矩,叫做「明梏」4,後世一直沿用。明清時時是把一塊寫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後,俗稱「亡命牌」,這和「明梏」的意義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場後,按規定要給犯人吃一頓酒飯,這時不準將犯人塞口堵耳,不準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許犯人的家屬和他訣別。監斬官要親自觀察犯人的家屬會見情形,判斷這犯人的真假,由此「驗明正身」,否則容易出現差錯。南宋紹興十八年(1148)曾發生兩起幾乎把人錯斬的事情。撫州獄中,犯人陳四應該斬首,陳四閑應該釋放;泉州獄中,陳翁金應該斬首,陳進哥應該受杖。結果這兩地都因為犯人的姓名只有一字之差而看錯了,分別把陳四閑和陳進哥綁赴刑場斬首,臨刑之前親屬與死者訣別時發現弄錯了,監斬官才急忙加以糾正。著名傳統劇本《三女搶板》(又名《生死牌》)有這樣的情節:衡陽知縣黃伯賢為搭救被誣陷而將被斬首的朋友之女王玉環,讓自己的親生女兒黃秀蘭去冒名替死,臨刑時王玉環的父親王志堅趕到刑場與女兒訣別,發現不是玉環,感到驚奇。監斬的賀總兵看出破綻,又要把黃伯賢逮捕,欲加殺害。這件事說明,在處決死刑犯人時也會發生人為地更換犯人的現象。為了杜絕此類事件,所以後世在執行死刑之前將罪犯「驗明正身」這一道程序決不可缺少。
有的犯人因為不肯屈服或者冤枉,臨刑前要高聲叫罵。為了不讓他叫出聲,就給他的嘴裡塞一個木丸。這個辦法是唐代武則天發明的。垂拱年間,太子通事舍人郝象賢因得罪武則天,將被處斬,臨刑大罵,就用木丸塞其口,然後行刑。後來法司殺人時都這樣做。唐代以後,一般死刑犯人不再用木丸。
斬首時,通常都是由劊子手把囚犯反綁在木椿上,囚犯雙腿跪地,頭自然向前伸出,劊子手揮刀從囚犯領後向前下方猛砍。但在非正常情況下,也會附加其他殘酷手段。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禍時,宰相王涯等數人被宦官仇士良逮捕,將被處斬,臨刑時,劊子手把他們的頭發解開,反系在木柱上,又把他們的手和腳分別綁在木柱上,用鐵釘釘牢,然後開刀。著名詩人盧仝本來沒有參與反對仇士良的政治活動,因逮捕王涯時,他正在王涯家中,於是同時被捕,同時赴難。盧仝是禿頂,沒有頭發可往柱子上綁,劊子手就用一顆尖釘把他的後腦勺釘在木柱上。盧仝有個兒子,起名為「添丁」,本意是為國家增添一名男丁,韓愈曾作詩祝賀他說:「去歲生兒名添丁,意令與國充耘耕。」後人說,盧仝如此慘死,使「添丁」成了讖語,死時竟然在頭上添了一顆鐵釘。
被斬首的犯人在臨刑時一般都難免表現出對死亡的畏懼。有的嚇得面無人色,有的癱軟得抬不起頭來,有的拉屎拉尿,滿身污穢。但是,也有不少的氣節之士或剛強硬漢死前慷慨從容,神態自若,甚至讓劊子手也感到膽寒。這樣的受刑者常常是具有某種堅定的政治信念、豁達的人生態度或傲岸不俗的性格特徵的人,因此他們的生命在最後一刻猶能迸出明亮的火花,噴吐出一股壯烈的豪情。嵇康臨刑時索琴彈奏一曲《廣陵散》,成為千古佳話。三國時,魏國夏侯玄參與曹爽之謀,被司馬懿斬首,臨刑面色不變,舉動自若。南朝時,庾宏遠仕齊為江州長史,賢明有聲望,刺史陳顯達舉兵叛齊,庾宏遠被俘,在朱雀航處斬,他向人要來帽子戴好,說「子路臨死結纓,我不能不戴帽子就去死。」南宋文天祥在大都(今北京)柴市英勇就義,臨刑從容對吏卒說:「吾事畢矣。」然後南向再拜而死。他的表現成為後世忠義之士效法的榜樣。明末黃道周在清兵攻破南京後被俘,拒絕投降,開始絕食數日不死,後來清朝決定把他斬首。他臨刑立而不跪,劊子手見他身材高大,風骨凜凜,舉刀時兩手發抖,一刀砍下,黃道周仍然昂首不屈。劊子手嚇得連忙跪在他面前說:「請先生坐下。」這時黃道周已挨了一刀,腰部鮮血淋漓,他還能點點頭說:「可以。」於是坐在凳子上,劊子手第二刀才把他殺死。
清代著名文學家金聖嘆在康熙朝因哭廟案而受牽連,被判死刑。臨斬前也要酒暢飲,神色自若,一邊飲酒一邊說:「割頭,痛事也;飲酒,快事也。割頭而先飲酒,痛快痛快。」他的兒子到刑場與父親訣別,哭得淚人似的,金聖嘆說:「別哭了,我給你出個對你來對,上聯是:蓮子心中苦。」兒子正在痛哭,哽咽未定,哪有心思對對聯,他好大一會兒沒有回答,金聖嘆說:「傻孩子,哪裡值得這么悲傷呢?我替你對吧,下聯可接『梨兒腹內酸』。」這聯是對得極其工穩的,上聯的「蓮」與「憐」諧音,意思是見兒子悲痛感到可憐;下聯的「梨」與「離」同音,指他的將要骨肉的孩兒。金聖嘆在死前如此從容不驚,竟然還有巧妙的文思,真不容易。所以采蘅子《蟲鳴漫錄》卷二記述這段故事後,稱贊他「志氣早定,故臨難不迷」。據說金聖嘆在受刑前還對劊子手說:「我有一封家書,請轉交給家裡的人。」劊子手在行刑後不敢隱瞞,把信送給了監斬官,那官兒疑心信中寫有反對朝廷的言語,拆開查閱,只見信上寫著:「字付大兒看:鹽菜與黃豆同吃,大有胡桃滋味。此法一傳,我無遺憾矣。」那官兒討了一場沒趣,自嘲地說:「金先生臨死還這樣捉弄人。」
㈨ 法國巴士底獄里關押的犯人,為什麼要戴鐵面罩
關於這個帶著鐵面罩的人有很多的猜測,有的人說是王室成員,還有的人說是當時的國王查理一世並沒有死,而是被人替代了下來。
以至於很多人猜測他是王室成員,因為國王對這個人的關押十分的在意,只是想讓他消失,並不想要殺死他。還有人猜測他是英國的國王查理一世,查理一世當時並沒有死在斷頭台上,而是有人替他受了刑。並不它並不能被人發現他的身份就一直帶著鐵面罩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