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退役留下的帽子怎麼處理
1. 軍人退伍後能將當兵的衣服和帽子帶走嗎還有被子,肩章!
被子 衣服帽子都可以。。。。按規定肩章是不可以的 還有領花 帽徽 但是一般退伍的時候都是象徵性的讓交一套領花 帽徽和肩章 所以你手上是會有剩餘的 可以帶回家的。。。就連士兵證都可以。。。上交的時候你就說丟了 交100塊錢就行了。。。你要不放心可以提前就說丟了 然後交100給你補一個 到退伍的時候交一個留一個 就能當紀念了 謝謝採納。。。
2. 退伍軍人退伍,除穿著退伍的舊軍服回來外,帽徽、領花可以帶回家嗎
現在有規定,透支後退役,軍服,帽徽,肩章都不可以帶回家做了上交。
3. 軍官退休後舊軍裝應該怎麼處理
除了帽徽及領花上交外,舊軍裝可以留下自用。
4. 軍人退伍後能將當兵的衣服和帽子帶走嗎還有被子,肩章!
軍銜、肩章、禮服等都要上繳。能帶回家的只有自己的私人物品和平時發的作訓服。
5. 義務兵退伍回家夏常服帽子可以帶回家嗎
軍人的軍裝大多數都是不能帶走的,尤其是軍種符號,這些軍裝在退伍的時候都要洗干凈了,曬干,疊好,等著上邊把大多數衣物給上交了,這是規定,也是命令,那麼有哪些軍裝是可以帶走的呢其實大多數貼身的衣物都是可以帶走的,內衣,內褲,棉襖之類的東西,上面有太多個人的痕跡,並且也是不好翻新處理的,衣服上又沒有軍種符號,是可以留給退伍軍人作為紀念的。被子,褥子,床單等東西也是可以帶走的,除了枕頭之類的東西要留下來,剩下的就憑自己的自願了,這是可以郵寄回家的。如果有老兵比較心疼自己帶出來的新兵,而在家裡又用不上這些東西的話,他們還是可以將這些東西送給新兵們,一個是自己能用上,另一方面交衣服的時候也能補齊。
6. 軍人退伍後軍裝要上交嗎
軍人退伍後軍裝要上交。
原因如下:
1、穿過的軍裝上面都填寫了自己的姓名、單位、血型、編號等特殊信息,直接扔掉容易引發失泄密。
2、《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軍服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出租或擅自出借、贈送軍裝的行為。由此可見,私自處理和贈送軍裝都是不可取的。
(6)軍隊退役留下的帽子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軍裝是軍人自豪感、榮譽感的外在表現,是軍旅生涯和軍人情感的特殊寄託,退役軍人大都把軍裝作為人生中的珍貴「文物」終身收藏。
退役軍人適時穿著軍裝是提高軍人社會地位、增強軍隊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渠道。退役軍人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物質生活待遇兩個方面。
7. 軍官轉業後可以把軍帽帶走嗎
應該可以的
但是得把軍徽留下
軍裝也可以帶一身
必須把帽徽和肩章
那些留在部隊裡面
不準許帶回家
8. 軍隊如何處理退伍軍裝
軍隊被裝收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被裝管理,防止軍服外流,促進資源節約,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軍服管理條例》和《軍隊被裝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軍隊被裝收舊工作的基本依據。
本規定所稱被裝收舊,是指軍需部門按照被裝供應渠道和有關規定收繳個人和單位應當上交的個人和公用被裝。
第三條 被裝收舊,分為換發收舊和退役收舊。按照供應標准換發被裝時收回已到使用年限的被裝,為換發收舊;軍人退出現役時收回按照規定應當上交的被裝,為退役收舊。
第四條 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主管全軍被裝收舊工作,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軍需部門主管本級被裝收舊工作。
第五條 被裝收舊種類和品種,按照《軍隊被裝收舊種類和品種》執行。
軍人自願上交的被裝,由本人所在單位軍需部門予以接收。
第六條被裝收舊應當收繳實物,標志服飾必須上交。換發收舊,義務兵服役期間不收舊,軍官和士官服役期間短袖夏常服一般最多保持3套,士官服役期間春秋常服和冬常服一般最多保持2套;退役收舊,鞋靴和卧具不收舊,軍人退休時個人使用的外觀制式被裝不收舊,軍官和文職幹部轉業、復員時可以保留禮服、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常服大衣和夏常服(不含標志服飾)各1套,士官和義務兵轉業、復員、退伍時可以保留1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標志服飾)。
士官和義務兵轉業、復員、退伍時,每人按標准發給服裝補助費。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被裝收舊:
(一)軍需部門應當依據被裝供應標准和所供單位人員服裝檔案,以及軍務、幹部部門提供的退役人員名單,向所供單位印發被裝收舊名冊,明確被裝收舊的品種、數量和時限;
(二)個人按照收舊名冊明確的品種、數量,將舊品被裝洗凈晾乾、折疊整齊,在領取新品被裝或者退出現役時上交舊品被裝;
(三)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個人上交的舊品被裝,進行分類整理、造冊登記後上交;
(四)軍需部門檢查驗收所供單位上交的舊品被裝,辦理舊品被裝交接手續。
未按照規定上繳舊品被裝實物的,所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標志服飾按照新品結算價格的5倍收取舊品被裝折款;其他被裝按照新品結算價格收取舊品被裝折款。
舊品被裝折款,由軍需部門向財務部門開具收款通知單,財務部門收繳。
第八條團(旅)級單位收回的舊品被裝,經負有編報被裝預算、結算職責的師級以上單位軍需部門批准,可以留用保有不超過年均收舊量的10%,用於補充被裝丟失損壞。
第九條經總部被裝直供單位軍需部門批准,各單位收回的無修理利用價值的卧具、鞋靴等舊品被裝,在上級軍需部門監督下,可以就地處理;駐地偏遠、交通不便的單位收回的舊品被裝,可以就地拆解或者銷毀。
無修理利用價值的外觀制式服裝(不含鞋靴)和不便就地處理的其他舊品被裝,團(旅)單位應當進行分類打包,由總部被裝直供單位組織收攏後,交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指定工廠回收利用。軍區保障范圍內的軍兵種部隊送交工廠回收利用的舊品被裝,聯勤倉庫應當予以接收、轉運。
舊品被裝就地處理,應當由軍需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組織殘值評估,按規定程序和許可權報批。
第十條各單位收回的有修理利用價值的公用被裝,總部被裝直供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所供單位按照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送交指定單位洗消修理後發部隊利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按照《軍服管理條例》和《軍隊被裝工作規定》,做好舊品被裝的管理工作。收回的外觀制式服裝未經染色、拆解、破碎等處理,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二條各單位收取的個人舊品被裝折款,上繳總後勤部財務部20%,上繳總部被裝直供單位80%。各單位舊品被裝處理收入,上繳總後勤部財務部20%,本級留用80%。
上繳總部被裝直供單位和本級留用的收入,用於補助被裝事業經費。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按照《軍隊被裝核算規定》,建立舊品被裝收繳賬簿,及時登記舊品被裝收繳情況,做到賬物相符、手續完備。
舊品被裝接收後,接收單位應當填寫發物單回執並加蓋公章,作為發物單位移交舊品被裝的憑據。
舊品被裝結算應當隨單位年度被裝結算報表逐級匯總上報至總後勤部軍需物資油料部。
第十四條各級軍需部門應當加強對所供單位舊品被裝收繳、留用和上交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舊品被裝收繳落實、留用合理、上交及時、處理適當、賬物相符。
第十五條對在被裝收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被裝收舊情況應當納入先進基層單位和優秀士兵檢查評比的內容。
第十六條對在被裝收舊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私自變賣、租借、捐贈舊品被裝,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依照軍隊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非現役人員,其被裝收舊管理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被裝收舊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