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辯護律師的領帶是半截
① 男律師為什麼會系紫色領帶
這沒有講究,是根據個人愛好搭配,還有就是可能紫色領帶就行吧,只要西服顏色搭配好就可以
② 辯護律師自述與勞榮枝16次見面細節,為何這樣的人都有辯護的權利
因為我們國家是一個十分講究人權的國家!盡管勞榮枝犯了滔天大罪,但是我們國家的人道主義,還是允許她去請律師的。雖然她的辯護律師,為她辯解也不會減輕什麼。她的罪過都是證據確鑿的,但是也是要給她辯護的權利的!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我們國家是一個非常人道主義的國家。雖然勞榮枝犯了這么大的罪,但是我們也會給她一個機會。
所以也絕對會對她進行懲罰!而身為中國公民的我們,應該知法守法做一個好公民!堅決不可以知法犯法,傷害無辜人。因為這些事情不僅僅是會傷害到別人,對我們自己來說也是不可挽回的錯誤!所以我們不要看國家允許勞榮枝有辯護律師,就覺得她有可能會逃脫。其實這根本就不可能,這不過是給她的一個權利而已。對於她犯的這些罪,都是大家看在眼裡的。國家絕對不可能允許她這樣的人逍遙法外!
③ 辯護律師和代理人的區別
一、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
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承擔。
3、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
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
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6、許可權范圍不同。
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即使所謂的授權也僅僅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
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
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
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8、對象不同。
辯護人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
訴訟代理人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9、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辯護人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
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④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必須完全按照委託人的意思辦理案件嗎
不完全按照委託人意願。刑事訴訟案件,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或者為被告進行辯護,律師首先應該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進行辯護。對偵查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提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無罪、罪輕或者依法應免於刑事處罰、減輕刑事處罰等辯護意見。委託人有時不完全了解案情,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需要辯護律師實事求是地與委託人進行溝通和解釋,可以聽取委託人合法合理的意見。當然辯護律師不得為了自己的名聲或者經濟利益損害當事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⑤ 律師為什麼要帶領帶領帶有規定帶什麼顏色的嗎
領帶的常識很多一、線型模式:斜條紋、直條紋、橫條紋
1.正式場合 2.報告、專案 3.高級主管
二、花式款式:適用女性較多的場合,具柔感。
1.立體:就是規則重復的花紋 2.大花一朵 3.不規則花型
三、點狀式款式:具延伸性的概念。
1.學術性場合 2.文藝性場合
四、變形蟲款式:具跳躍、活潑、激勵效果。
其他注意事項:
1.有一類領帶屬於其他類,藝人所戴之領帶較亮、色澤較高。
2.買領帶切忌不要有所謂的「時尚風」。如上面打滿2000和英文的字樣,超俗。
3.男人喜歡戴卡通型領帶的話,代表他很花心。
⑥ 結合刑事辯護制度談律師的注意事項
一、樹立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的辯護理念,找准職能定位
律師的刑事辯護並不意味著為被告開脫罪責,而是旨在為法官斷案創造兼聽則明的條件,減少錯判的可能性,來實現司法公正。因此搞好刑事辯護有三個原則必須牢牢把握。首先,要根據案件事實來辯護。從事實情節出發是律師刑事辯護的前提條件,也是律師辯護的范圍框架。辯護絕不能違背事實。第二,要依據法律規定展開辯護。法律是辯護的准則,也是公、檢、法機關辦案應當共同遵守的原則。辯護絕不能違反法律。任何拋開法律規定的隨心所欲、信口開河、誇誇其談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與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無關的話在法庭上即使說的再美妙動人,也是達不到辯護目的的。第三,要准確的把握律師在刑事辯護的職能定位。在刑事辯護中,一方面有的當事人對律師抱的期望過高,把律師當成救星。另一方面有的辯護人不切實際的「重」結果,向當事人許諾訴訟結論,其結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出現這些情況,就是沒有找准職能定位。根據《律師法》第25條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最基本的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辯護人履行辯護職責的意義,是以在訴訟過程中與公訴人相對抗的方式來實現司法公正,即以制約而求公正。對抗是一種手段,而實現司法公正是辯護的最終目的。從辯護制度的作用來說,律師辯護意見影響法官對案件的看法,但律師無權干涉法官如何判案。因此,筆者認為:在刑辯中律師應當把是否發現了所有應當發現的有利於被告的事實依據;是否很好地運用這些依據表達出出利於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是否能審時度勢地採用合法恰當的方式讓法庭接受辯護律師的意見,才是辯護的本質職能和目標,而不應當把是否達到當事人的期望,判決結果是否有利於被告作為判別律師優劣的唯一標准。那種不切實際,甚至不惜採取非法手段,以給當事人承諾保結果的辯護 定向,強辯、胡辯是萬萬不可取的,也是非常危險的。
二、認真吃透案情,努力發現問題,確立辯護目標
愛因斯坦曾說過「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發現和提出問題是辯護的基礎,也是展開辯護的切入點。從受理辯護開始,這就要求辯護人要注意盡力發現問題,多獲取有利被告的各種信息和證據,才能做到質證有力,論證有理,辯駁有據。發現問題的途徑,筆者認為重點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認真分析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異同。努力尋找挖掘有利於被告人的辯護素材和論據。
(二)反復研究起訴書,對起訴的案情和意見有一個明確的了解。對於那些問題存在疑點需要查證,那些問題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做到心中有數。這時那怕是線索性的辯護證據也應及時歸納,以便通過其他途徑獲取證據加以印證。
(三)認真閱讀案卷,剖析控方證據,發現辯護證據。律師通過仔細查閱卷宗,反復查閱卷宗,可以做到對案情的准確把握。對事實搞清搞透之後,才能對事實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擊控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處。抓准了控方證據的不足之處,抓住了對方證據的漏洞,才能對控方指控、對方觀點作有力度的反駁。
(四)會見被告人,提煉辯護論點。被告人是案件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自己最清楚。律師要獲得高質量的辯護效果,充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注重聽取他們的辯解或陳述。具體方法為:
1、根據起訴書或主要證據目錄中的有關證據,將應該落實的辯護論據或須核實的事實列成提綱,會見被告時逐一核實。
2徵求被告對起訴書認定事實的看法,從律師的角度審核其辯解能否成立。
3、從被告所陳述的事實中,看有否與起訴書及證據目錄證據不相一致的地方。特別是定性、事實嚴重不符或帶有法定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4、問清被告是否投案自首。如果是被抓獲歸案,應當核實是偵查機關第一次提審時交代還是以後交代,當時偵查機關是否已經掌握該犯罪線索。
5、核實被告交代中是否有涉及檢舉揭發同案犯其它犯罪事實,是否提供過檢舉立功線索。
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礎上,結合不同案件事實情況,理出相應的辯護思路,確立有理有據的辯護目標。
三、確定辯護重點,找准法定理由
要從案卷中找出可辯事實根據,選中突破口,確定辯護重點,對案件所涉及法律的每一條每一款爛熟於心。如果只掌握事實情節,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將無法對案件做出准確判斷。我通過歸納認為法定辯護理由有四類,酌定情節辯護理由有六 類,具體如下:
﹙一﹚法定理由辯護: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辯護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有三種:一是犯罪事實沒有發生或犯罪行為並非為被告人實施。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 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關於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後將功折罪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職務侵佔罪;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後的《刑法》實施日 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並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⑦ 民航首航儀式上為何要把機長的領帶剪掉半截
龔倩、張漫綠、劉曉琳、王淇、吳鴻艷幸運地成為我國第一批女飛行學員,而今年春節從台灣首航祖國大陸的台灣女機長陳蓓蓓女士親自為她們完成了剪領帶儀式,這也是我國飛行界首次實行這種特殊的國際慣例。
昨日上午10時,被中國民航飛行學院錄取的5位國內首批女飛行學員在民航飛行學院的大禮堂內進行了庄嚴的入學儀式,而特殊的是這次中國民航飛行學院首次採用了世界飛行界傳統的入行儀式——剪領帶。
陳蓓蓓首先對「神舟」五號發射成功表示祝賀,並表示這是所有中國人的驕傲。隨後她又向5名女學員進行祝賀,告訴她們「飛行並沒有性別的差別,女飛行員同樣可以和男飛行員做得一樣出色」。
今年國內女飛行學員的招收僅限於四川,以後會逐步面向全國招收,預計明年民航界還將有8名至10名「女飛人」誕生。據悉,首批5名飛行學員已被用人單位搶訂。
⑧ 雙方辯護律師見面為什麼不握手
為什麼律師之間不能握手原因有三:
一、競爭太激烈
朋友們都知道,律師執業自負盈虧,每一個同行都是潛在的競爭對手,暗地裡較勁是不可避免的了,為了避免現實中杠上,握手這種事則是能免則免,否則雙方少不了在手勁上較量一番,這樣一來,若是受傷,故意傷害罪是夠不上了,不過要是受傷的一方心中不忿起訴追償,還得三天兩頭往法院跑自己的案子,律師費是省下了,但時間卻是追不回來的。
更何況,這樣一來律師都跑去給自己辦案子了,法院忙來忙去今天給張三問李四要錢,明天給趙五問張三要錢,後天又給李四問劉六要錢……這不亂套了嗎。
所以,本是同根生,握手何太急?
二、惺惺相惜
與上面的情況截然相反的是,惺惺相惜。
你想想,在庭上,兩個素未謀面的律師,你來我往,唇槍舌劍,刀光劍影,慷慨激昂……兩人越聊越投機,知道為啥被告席和原告席隔那麼遠嗎?就怕二人越說越投機,越說越互相欣賞,越說越惺惺相惜,這要一握手,互訴衷腸,從詩詞歌賦聊到人生理想……當啷一聲!法官法槌一敲,「擾亂法庭秩序」,好嘛,那可是自己辛辛苦苦,起早貪黑接來的案子……所以說,拒絕握手,天下太平。
三、當事人會吃醋
律師可是當事人的知心大姐,知心大哥,當事人有苦水都到給律師了,一聽律師解釋自己的案情就兩眼放光,雖然聽不懂但還是一直點頭,妥妥的迷弟迷妹,更何況律師又那麼貼心,手把手的教案子到底有啥問題,該准備什麼材料,為當事人跑前跑後,當事人更是「芳心暗許」。
卻不料,又有一個律師出現了,還是「敵方律師」,兩人一握手,當事人一看,不好,他們這是「惺惺相惜」啊,曾經的畫面如電影般在腦海回放,想起那一幕幕,心中不是滋味……因此,沒有握手,就沒有感情危機。
⑨ 魏渭的領帶為什麼半截
氨 釋義: 氨或稱「氨氣」,氮和氫的化合物,分子式為NH₃ 簡介: 氨是一種無色氣體,有強烈的刺激氣味,極易溶於水,常溫常壓下1體積水可溶解700倍體積氨,水溶液又稱氨水。降溫加壓可變成液體,液氨是一種製冷劑。氨也是製造硝酸、化肥、炸...1951
⑩ 有一種飾品像領帶但是像是中間去掉了半截,是什麼東西
不知道你說的是不是我找到的那個領帶,之前在視頻里看到的一個,覺得很好看,找了很久,是jk服飾的那個斜角領帶,淘寶swallowjk家的聖誕格領帶你可以去看一下,我也不確定是不是你描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