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住證申領帶什麼資料
1. 港澳台居住證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根據《居住證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2. 台胞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台灣居民居住證不同於大陸居民身份證,前者是台胞在大陸使用的身份證件,是為解決台胞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方面便利化問題,不涉及政治權利和義務調整;台灣居民居住證申領不需要具有大陸戶籍,也不需要放棄台灣戶籍;台灣居民居住證申領完全採取自願原則,是否申領完全由台胞自己決定,沒有任何強制要求。
3. 台胞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八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4.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一)申領流程:需要辦理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提前到照相館拍好居住證相片,持相片回執、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居住滿半年的證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資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屬受理點申請,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採集指紋,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即可領證。
(二)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需要提供的材料:1.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3.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4.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是五年。居住證有效期滿可以換領新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5. 珠海港澳台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辦理珠海港澳台居住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6. 濟南港澳台居住證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濟南港澳台居民辦理居住證需要攜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及能證明在濟南就讀、就業、居住的證明(例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學生證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7. 香港居民在大陸辦居住證需要什麼
法律分析:首次申領居住證的應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以就業、就讀情形申領,就業、就讀地為實際居住地的,需要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之一,或者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之一。以居住情形申請的,需要本人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本人購房合同、與他人簽訂的租房合同、房屋出借人出具的住宿說明或其它能夠反映實際居住情況的證明之一。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8. 東莞港澳台居住證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1. 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
合法穩定就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之一;
合法穩定住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所有證、購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和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之一;
連續就讀證明提供:就讀學校出的證明、學生證。
2.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3.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
以下為監護人幫未成年人代為辦理需要准備的材料:
4. 能證明申領人與監護人監護關系的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
5. 監護人身份證明。護照、出入境證件或居民身份證等任一種(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八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9. 港澳台居住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首先介紹一下辦理的條件: 1、不具備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 2、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自願申請港澳台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符合上述條件的就可以開始准備以下資料: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3、現場填寫申請表; 4、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下面對所需要的材料證明進行詳細的說明: 1、合法穩定住所材料: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2、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證明材料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 4,現場辦理流程:申請人到辦理點領取申請表並填寫,將以上材料提交審核,採集指紋、領取回執。 等待20個工作日,申請人回辦理點領取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