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褲子有腰帶怎麼辦
⑴ 送進看守所的衣褲有什麼特別規定
送進看守所的衣服,最好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任何金屬的東西,如皮帶頭、拉鏈、扣子等等;
2.禁止任何帶狀、條狀的東西。如皮帶;
3.最好的衣服就是毛衣、套進去的運動服(不能有松緊帶)、棉質內衣等柔軟的東西;
6.鞋子不需要送,鞋子有統一配發(或之前遺留)的,襪子可以送。
PS:《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⑵ 拘留所里穿褲子不能有扣子嗎
不能有扣子、不能帶金屬、不能有腰帶。
⑶ 被關押在看守所人員的隨身物品家屬可以拿回嘛
必須查明與案件無關的,就可以拿回來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進拘留所或者之前之前,警察會將該人的,錢包,手機,隨身的金銀首飾,皮帶等物品暫時進行保管。拘留所有收入規定,收入執行拘留所時,被拘留人員身上不能攜帶,有繩子,腰帶,鞋帶等長條物品。不能攜帶金屬物品,如硬幣,耳環,項鏈,戒指等。不能攜帶零碎小物件,如紐扣,鑰匙等。 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涉案人員吞噬小物品自殘,自殺。或者使用條形物品自殘自殺。不讓帶錢是要防止賄賂其他犯案人員和拘留所工作人員。上述物品沒收後,有兩種辦法可以取回。 在進拘留所之前,和警察約好,哪個家人會來到派出所取回物品。則在家人到來是警察會將保管物品交給其家人。在出拘留所之後,自己去派出所取回物品。 所以,拿回物品和是否能從或者拘留所裡面出來並沒有直接關系。只是警察照例將物品歸還而已。在取物品時,通常警察會將案件簡單向來取回物品的被拘留人員親屬說明,並且告知家屬,被拘留未來大概情況,如何時被放出或者何時將被審判,審判結果大致如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七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對於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決定》 二、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對於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⑷ 請問看守所里應該帶什麼樣的褲子,聽說牛仔褲拉鏈紐扣通通都要剪掉,那褲子怎麼穿,運動褲有腰帶,腰帶也
最好是松緊帶的運動褲,不要帶繩子系的。
⑸ 拘留或看守所可以帶皮帶嗎還有那種用繩子系起來的褲子可以穿嗎
不可以,帶繩子的,帶扣子等小型配件的,帶拉鎖的,帶金屬的都不行。防止被關押人員上吊,吞食異物自殺自殘
⑹ 去拘留所要帶什麼東西
帶夠300元,200元左右的被褥費,全新的被褥,其他的不用帶,免費提供,如果想要過的好一點,吃的好一點,多帶錢。
現在的拘留所跟學生宿舍一樣,干凈衛生,還有電視,就是限制自由,十天後就出來了,就當靜心修養吧,反思一下人生,未嘗不是好事。
法律意見
進這類地方,首先要經過收押室進行全身檢查。獄警會檢查你的身體、衣物、物品、錢等,凡是不符合所里規定的物品一律為違禁品,不得帶入。在你拘押期間,由所里負責保管。屆時所方會出具扣押憑證,你簽字畫押後自己保留一份在身上。
書並不一定能帶進去,要獄警先審查過一遍。假如獄警認為是違禁品比如說帶色的、帶反動言論的之類就依法扣押甚至沒收。
錢也不能帶進牢房,所方會負責保管你隨身錢財並出具一份存摺,你簽字畫押後自己保留一份。在所里的小賣部(明碼標價,但有些物品價格會稍微貴一點點)可以使用這些錢買些小零食、方便麵、新的被褥之類,所方會根據你的消費情況扣除相應的錢款。等你出來後辦理手續,全額退還餘款。
要注意有些不起眼的東西也是違禁品:
1,鑲有金屬飾物或者與金屬成分的衣物、眼鏡、拖鞋、牙刷等(防止吞金或者作為凶器)。
2,有褲腰帶、皮帶之類帶狀物的衣物(防止上吊)。
3,撲克牌、麻將等娛樂物品。所里娛樂物品可以有,但必須符合規定(各處規定不一定一樣),據我所知,軟塑料做的象棋。四國軍棋之類是可以的,小賣部也有賣。
下面為你解答關於被行政拘留要帶什麼東西這個問題。帶些隨身衣物就行了。根據拘留所條例的規定,被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要進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學習。要參加拘留所衛生清理。根據自願原則,參加勞動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三條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您的問題,華律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⑺ 有褲兜的褲子能不能送進看守所給親人
可以的。
根據現有看守所的規定,在當事人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家屬可以到看守所為當事人送一些日常的衣服和存一些現金,以適當地改善當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
而對於家屬所送的衣服,主要是規定不可以有金屬的飾品或拉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特殊規定或要求。所以,如果家屬所送的褲子有褲兜,只要沒有金屬的飾品或拉鏈的,看守所就會正常接收並轉交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