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役留下的帽子怎么处理
1. 军人退伍后能将当兵的衣服和帽子带走吗还有被子,肩章!
被子 衣服帽子都可以。。。。按规定肩章是不可以的 还有领花 帽徽 但是一般退伍的时候都是象征性的让交一套领花 帽徽和肩章 所以你手上是会有剩余的 可以带回家的。。。就连士兵证都可以。。。上交的时候你就说丢了 交100块钱就行了。。。你要不放心可以提前就说丢了 然后交100给你补一个 到退伍的时候交一个留一个 就能当纪念了 谢谢采纳。。。
2. 退伍军人退伍,除穿着退伍的旧军服回来外,帽徽、领花可以带回家吗
现在有规定,透支后退役,军服,帽徽,肩章都不可以带回家做了上交。
3. 军官退休后旧军装应该怎么处理
除了帽徽及领花上交外,旧军装可以留下自用。
4. 军人退伍后能将当兵的衣服和帽子带走吗还有被子,肩章!
军衔、肩章、礼服等都要上缴。能带回家的只有自己的私人物品和平时发的作训服。
5. 义务兵退伍回家夏常服帽子可以带回家吗
军人的军装大多数都是不能带走的,尤其是军种符号,这些军装在退伍的时候都要洗干净了,晒干,叠好,等着上边把大多数衣物给上交了,这是规定,也是命令,那么有哪些军装是可以带走的呢其实大多数贴身的衣物都是可以带走的,内衣,内裤,棉袄之类的东西,上面有太多个人的痕迹,并且也是不好翻新处理的,衣服上又没有军种符号,是可以留给退伍军人作为纪念的。被子,褥子,床单等东西也是可以带走的,除了枕头之类的东西要留下来,剩下的就凭自己的自愿了,这是可以邮寄回家的。如果有老兵比较心疼自己带出来的新兵,而在家里又用不上这些东西的话,他们还是可以将这些东西送给新兵们,一个是自己能用上,另一方面交衣服的时候也能补齐。
6. 军人退伍后军装要上交吗
军人退伍后军装要上交。
原因如下:
1、穿过的军装上面都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单位、血型、编号等特殊信息,直接扔掉容易引发失泄密。
2、《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服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出租或擅自出借、赠送军装的行为。由此可见,私自处理和赠送军装都是不可取的。
(6)军队退役留下的帽子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军装是军人自豪感、荣誉感的外在表现,是军旅生涯和军人情感的特殊寄托,退役军人大都把军装作为人生中的珍贵“文物”终身收藏。
退役军人适时穿着军装是提高军人社会地位、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渠道。退役军人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物质生活待遇两个方面。
7. 军官转业后可以把军帽带走吗
应该可以的
但是得把军徽留下
军装也可以带一身
必须把帽徽和肩章
那些留在部队里面
不准许带回家
8. 军队如何处理退伍军装
军队被装收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被装管理,防止军服外流,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服管理条例》和《军队被装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被装收旧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被装收旧,是指军需部门按照被装供应渠道和有关规定收缴个人和单位应当上交的个人和公用被装。
第三条 被装收旧,分为换发收旧和退役收旧。按照供应标准换发被装时收回已到使用年限的被装,为换发收旧;军人退出现役时收回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被装,为退役收旧。
第四条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主管全军被装收旧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部门主管本级被装收旧工作。
第五条 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按照《军队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执行。
军人自愿上交的被装,由本人所在单位军需部门予以接收。
第六条被装收旧应当收缴实物,标志服饰必须上交。换发收旧,义务兵服役期间不收旧,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短袖夏常服一般最多保持3套,士官服役期间春秋常服和冬常服一般最多保持2套;退役收旧,鞋靴和卧具不收旧,军人退休时个人使用的外观制式被装不收旧,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复员时可以保留礼服、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常服大衣和夏常服(不含标志服饰)各1套,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可以保留1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标志服饰)。
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每人按标准发给服装补助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被装收旧:
(一)军需部门应当依据被装供应标准和所供单位人员服装档案,以及军务、干部部门提供的退役人员名单,向所供单位印发被装收旧名册,明确被装收旧的品种、数量和时限;
(二)个人按照收旧名册明确的品种、数量,将旧品被装洗净晾干、折叠整齐,在领取新品被装或者退出现役时上交旧品被装;
(三)收缴单位检查验收个人上交的旧品被装,进行分类整理、造册登记后上交;
(四)军需部门检查验收所供单位上交的旧品被装,办理旧品被装交接手续。
未按照规定上缴旧品被装实物的,所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标志服饰按照新品结算价格的5倍收取旧品被装折款;其他被装按照新品结算价格收取旧品被装折款。
旧品被装折款,由军需部门向财务部门开具收款通知单,财务部门收缴。
第八条团(旅)级单位收回的旧品被装,经负有编报被装预算、结算职责的师级以上单位军需部门批准,可以留用保有不超过年均收旧量的10%,用于补充被装丢失损坏。
第九条经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军需部门批准,各单位收回的无修理利用价值的卧具、鞋靴等旧品被装,在上级军需部门监督下,可以就地处理;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单位收回的旧品被装,可以就地拆解或者销毁。
无修理利用价值的外观制式服装(不含鞋靴)和不便就地处理的其他旧品被装,团(旅)单位应当进行分类打包,由总部被装直供单位组织收拢后,交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指定工厂回收利用。军区保障范围内的军兵种部队送交工厂回收利用的旧品被装,联勤仓库应当予以接收、转运。
旧品被装就地处理,应当由军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组织残值评估,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收回的有修理利用价值的公用被装,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所供单位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送交指定单位洗消修理后发部队利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军服管理条例》和《军队被装工作规定》,做好旧品被装的管理工作。收回的外观制式服装未经染色、拆解、破碎等处理,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二条各单位收取的个人旧品被装折款,上缴总后勤部财务部20%,上缴总部被装直供单位80%。各单位旧品被装处理收入,上缴总后勤部财务部20%,本级留用80%。
上缴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和本级留用的收入,用于补助被装事业经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军队被装核算规定》,建立旧品被装收缴账簿,及时登记旧品被装收缴情况,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旧品被装接收后,接收单位应当填写发物单回执并加盖公章,作为发物单位移交旧品被装的凭据。
旧品被装结算应当随单位年度被装结算报表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第十四条各级军需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供单位旧品被装收缴、留用和上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旧品被装收缴落实、留用合理、上交及时、处理适当、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对在被装收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被装收旧情况应当纳入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检查评比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在被装收旧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私自变卖、租借、捐赠旧品被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依照军队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非现役人员,其被装收旧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被装收旧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9 日起施行。